根据我区基层社会治理实际需要,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就业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人社办发〔2020〕58号)规定已经完成就业困难认定且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4〕11号)文件要求,优先招募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本次招聘用人单位为民馨路街道办事处,共计招聘5人,具体岗位相关情况参见附件。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作风正派,热爱基层服务工作;4.身体健康,沟通能力强,能满足基层公共服务工作要求;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050补贴)享受期满人员;4.拥有对外租赁收入或者其它稳定性收入来源的人员。四、岗位待遇按照政策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为1980元/月,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用人单位交纳,个人部分从劳动报酬中扣减。本公告通过“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和“民馨路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线上发布,民馨路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公告栏线下同步发布。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首页、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不具有稀土高新区户籍的常住人口需另外提供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复印件3份。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到民馨路街道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报名,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2.所有岗位按照符合条件报名人员递交申请资料且本人签字认可的先后顺序确定录取人员;3.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报名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对岗位进行调整;4.所有岗位报满为止,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报名2个及以上岗位;报名日期结束后,拟招聘人员名单将通过“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和“民馨路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统一参加区就业服务局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署服务协议并上岗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9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服务协议,并及时报告区党群工作部,停止发放或退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1.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依法退回已领取的补贴;2.服务期间注册个体工商经营、担任企业法人或高管、合作社法人或股东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人员,一经发现终止服务协议并退回认定违规日期以后所领取的全部补贴;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身体状况、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区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方可离岗,终止其服务资格。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3.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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